吕淑华与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627号

原告吕淑华,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世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淑华与被告吉林省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淑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返还原告1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周淑波

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

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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