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6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田爽,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吉林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孙明艳,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爽与被告孙明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爽及反诉原告孙明艳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田爽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孙明艳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反诉费500元,返还被告25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魏丹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