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春林与被申请人杜伟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07-17 20:08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77号

申请人:张春林,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杜伟光,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张春林与被申请人杜伟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伟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723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 担保人金玲辉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金玲辉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杜伟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723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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