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77号
申请人:张春林,住山东省烟台市。
被申请人:杜伟光,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申请人张春林与被申请人杜伟光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春林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伟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723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 担保人金玲辉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春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金玲辉所有的银行存款3万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杜伟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7230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理审判员 孙 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海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