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94号
原告王太祥,住德惠市。
被告张贺,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太祥与被告张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太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巷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168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