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148号
原告:姜玉龙,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郭家帅,住吉林伊通满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原告姜玉龙诉被告郭家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姜玉龙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玉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即519元,由原告姜玉龙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