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佩春诉马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8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冯佩春,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冯立军,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审理原告冯佩春诉被告冯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立春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佩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佩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冯佩春承担。

审判员  沈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莹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