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1130号
原告冯佩春,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冯立军,男,1984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审理原告冯佩春诉被告冯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冯立春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冯立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佩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佩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冯佩春承担。
审判员 沈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