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0861号
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北街泽润新村小区。
法定代表人:迟贵,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光远,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受理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光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即108元由原告长春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