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英、逄万鑫、逄奎君等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榆树市吉峰酿造有限公司和陈宝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088-1号

原告张继英,女,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逄万鑫,男,1995年6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逄奎君,男,194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李桂芝,女,195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逄元生,男,1974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逄雨瑶,女,1991年6月11日生,汉族,护士,住德惠市。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8号洪城国际A座14层。

法定代表人庄显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航,该公司职员。

被告榆树市吉峰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向阳路106号。

被告陈宝中,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英、逄万鑫、逄奎君、李桂芝和逄雨瑶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榆树市吉峰酿造有限公司和陈宝中等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英、逄万鑫、逄奎君、李桂芝和逄雨瑶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宝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继英、逄万鑫、逄奎君、李桂芝和逄雨瑶撤回对被告陈宝中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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