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86号
原告林长河,住德惠市。
被告王桂明,住德惠市。
原告林长河与被告王桂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淑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长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桂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长河诉称,2014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驾驶吉A777JI号小轿车沿德惠市德惠路自一道街向九道街方向行驶,行至文化宫门前处,与前方向由王希鹏驾驶的吉A73T52号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经德惠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后经过保险公司理赔,共计理赔2462元,5天后保险公司把款打到被告帐户。原告多次找被告要修车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修车及车辆损失款。出租车是营运车辆,每天营业额为300元,修车5天时间,损失15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462元,营运损失1500元,共计3962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桂明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驾驶吉A777JI号小型轿车沿德惠市德惠路自一道街向九道街方向行驶,行至工人文化宫门前处,与前方同向由王希鹏驾驶的吉A73T52号出租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希鹏无责任。王希鹏驾驶的吉A73T52号出租车登记在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该公司出具受权书,由原告处理吉A73T52号出租车和吉A777JI小轿车相撞一事。原告要求赔偿吉A73T52号出租车修车费2462元,对此主张提供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及修车发票的复印件。原告要求赔偿吉A73T52号出租车因修车5天的停运损失,每天按300元计算给付,对此提供德惠市城市出租车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实吉A73T52号出租车每天营业额为300元的证明材料及兴旺汽车钣金喷漆修理部证实修车5天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此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2462元及停运损失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吉A73T52号出租车的停运损失每天按300元计算,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原告要求每天按300元计算停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吉A73T52号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应按吉林省交通运输业每天186.16元计算给付为宜。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已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桂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吉A73T52号出租车修理费2462元、停运损失930.8元(186.16元/天×5天),计3392.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由被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魏丹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