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231号
原告骆某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杨某某,女,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72.00元。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