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231号

原告骆某某,男,198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杨某某,女,1992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骆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另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72.00元。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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