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311号
原告刘井锋,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江士存,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锋诉被告江士存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刘井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士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井锋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士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井锋撤回对被告江士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另2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