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井锋与江士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20:0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311号

原告刘井锋,男,197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江士存,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井锋诉被告江士存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刘井锋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士存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井锋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士存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井锋撤回对被告江士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另2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36.00元,另3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晶萍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