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711号
原告陈斌,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刘家森,吉林浩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邵永和,系主任。
委托代理人邵永学,住长春市绿园区。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审理原告陈斌诉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斌撤回对被告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新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80元减半收取4040元由原告陈斌负担。
审 判 长 李初旭
人民陪审员 李万国
人民陪审员 孙洪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庆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