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591号
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盛世城E区1单元1815室。
法定代表人:赵彦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街12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欣启,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大众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王瑜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