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931号
原告单某某,女,1989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单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15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12.00元,原告自行负担56.00元,另56.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