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忠海与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179号

原告张忠海,男,195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德惠市。

负责人吴驻军,该站站长。

被告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恩,该总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海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忠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返还原告87.50元,另8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另5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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