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亮与徐凤芝、范哲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536号

原告李明亮,汉族 ,住德惠市。

被告徐凤芝,工作地德惠市三道街银达招待所。

被告范哲晨,工作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亮与被告徐凤芝、范哲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3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成龙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