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063号
原告李振坤,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德惠市。
被告王沛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坤诉被告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振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