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坤与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7063号

原告李振坤,男,1950年1月20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德惠市。

被告王沛武,男,45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振坤诉被告王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5年6月3日9时30分开庭审理。因原告李振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祝 飞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人民陪审员  贺 迪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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