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176号
原告徐云阁,男,1934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住所地德惠市。
负责人吴驻军,该站站长。
被告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住所地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恩,该总站站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云阁与被告德惠市同太乡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德惠市农业机械管理服务总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云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5.00元,返还原告187.50元,另187.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原告112.00元,另56.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 扬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