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6254号
原告朱善贵,住德惠市。
被告朱庆伟,住德惠市。
被告娄元芳。
被告张丽,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善贵与被告朱庆伟、娄元芳、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娄元芳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