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诉马长海、马凤武、赵丽影、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5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62号

原告:王雪,住德惠市。

被告马长海,住德惠市。

被告马凤武,住德惠市。

被告赵丽影,住德惠市。

被告李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马长海、马凤武、赵丽影、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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