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62号
原告:王雪,住德惠市。
被告马长海,住德惠市。
被告马凤武,住德惠市。
被告赵丽影,住德惠市。
被告李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马长海、马凤武、赵丽影、李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