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桂侠与楚永权、吴磊光、德惠市诚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5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史桂侠,住德惠市。

被告楚永权,住德惠市。

被告吴磊光,成年人,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诚济医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桂侠与被楚永权、吴磊光、德惠市诚济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返还原告9900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108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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