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492号
原告李明珍,住九台市。
原告陈国龙。
原告陈国生。
被告德惠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
被告刘志国,男。1966年3月17日生,住德惠市胜利街长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珍、陈国龙、陈国生与被告德惠市公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市支公司、刘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0元,返还原告2260元,邮寄送达费144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