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220号
原告杜国峰,男,1966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西马场委4组。
被告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地址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
法定代表人曹德君,村主任。
本院在原告杜国锋诉被告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杜国锋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国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00元,返还原告121.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121.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