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659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住所地德惠市达家沟镇街道。
负责人张铁钢,该支行行长。
被告鲍喜军,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与被告鲍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家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