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918号
原告刘凯昌,住德惠市。
被告卫丹,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昌与被告卫丹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凯昌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凯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返回原告62.50元,由原告负担62.50元;邮寄送达费用112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