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学与德惠市向阳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42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385号

原告王金学,男,196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德惠市郭家镇向阳中学,地址德惠市郭家镇向阳村四社。

法定代表人胡贵轶,校长。

委托代理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学诉被告德惠市向阳中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金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5.00元,返还原告1087.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1087.50元。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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