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097-1号
原告冷晓侠,女,1964年5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卜凤辰,德惠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徐小桐,男,198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徐小东,男,1978年6月30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地址德惠市西九道街公园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长学,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遇伯,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晓侠诉被告徐小桐、徐小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晓侠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小桐、徐小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冷晓侠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小桐、徐小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冷晓侠撤回对被告徐小桐、徐小东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