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948号
原告:王雪,住德惠市。
被告赵丽影,住德惠市。
被告李亚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赵丽影、李亚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返还原告100元。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