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825号
原告:叶某某,男1945年10月6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