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836号
原告蔡立双,女,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高焕新,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贾树珍,女,197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双诉被告高焕新、贾树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立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蔡立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返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250.0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