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696号
原告李庆,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邢维革,男,住德惠市。
被告郭术华,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与被告邢维革、郭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00元返还原告1420.00元。
审 判 长 梁 湖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