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598号
原告:杨书芹,1944年9年4日生,住德惠市。
被告,曹玲芹,60岁,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芹诉被告曹玲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275元。返还原告27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