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164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德惠市德信街2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占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初晓红,该公司天台支行负责人。
被告徐万军,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万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万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