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53号
原告黄凤明,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孙玉良,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黄立国,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明与被告孙玉良、黄立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黄凤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返还原告87.50元,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54.00元。
审 判 长 梁 湖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