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231号
原告朱德学,男,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刘德贵,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学与被告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的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返还原告47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475元。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