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学与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2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6231号

原告朱德学,男,汉族,住九台市。

被告刘德贵,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德学与被告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的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返还原告47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475元。

审判员  卢清贵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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