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369号
原告单某某,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
(2015)德民初字第5369号
原告单某某,住吉林省敦化市。
被告李某某,住吉林省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余款150.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