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28号
原告刘得军,住德惠市。
被告许向利,成年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得军与被告许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