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风与李兴刚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28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818号

原告杨春风,男,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上河湾镇玉丰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兴刚,女,住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四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风与被告李兴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返还原告1750.00元,余款17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 湖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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