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818号
原告杨春风,男,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上河湾镇玉丰村八组。
委托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兴刚,女,住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四社。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风与被告李兴刚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春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00元返还原告1750.00元,余款1750.00元及邮寄送达费112.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梁 湖
二○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