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3号
原告司某甲,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司某乙,男,65岁,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司某丙,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司某丁,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甲诉被告司某乙、司某丙、司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另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邵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