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1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陶某某,女,1983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承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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