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及下落不明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军
(2014)德民初字第576号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及下落不明证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