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903号
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九台市。
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76.00元。
代理审判员 梁 湖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竞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