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朋与王盼盼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1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杨玉朋,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大青咀镇兴盛村太平桥屯3组。

被告王盼盼,女,199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烧锅村3组。

原告杨玉朋诉称,2011年1月份,我和被告经媒人于喜文介绍建立恋爱关系,之后给被告过彩礼款80000元。2011年12月12日,

我和被告未经登记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1月份解除了同居关系。我向被告索要彩礼款遭到拒绝,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彩礼款80000元。本院依据原告杨玉朋诉状中确认的被告王盼盼地址没有送达到相关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原告杨玉朋起诉,应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于加龙未提供被告王盼盼详细送达地址,致使法律文书不能送达,属于被告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玉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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