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5204号
原告:刘长和,住德惠市。
被告田树国,成年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和诉被告田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长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
(2015)德民初字第5204号
原告:刘长和,住德惠市。
被告田树国,成年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和诉被告田树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长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返还原告25元。邮寄送达费11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