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772号
原告李瑞生,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金显亮,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仲伟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生诉被告金显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瑞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