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瑞生与金显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7 19:1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772号

原告李瑞生,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金显亮,男,198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仲伟艳,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生诉被告金显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瑞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瑞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返还原告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