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587号
原告姚秀峰,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车兴路,男,成年人,住德惠市。
被告王娟,女,成年人,住德惠市。
原告姚秀峰诉被告车兴路、王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在向被告车兴路、王娟送达诉讼文书的过程中,按照原告姚秀峰民事起诉状中所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姚秀峰在合理期限内不能提供被告车兴路、王娟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亦不能提供被告车兴路、王娟下落不明的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车兴路、王娟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姚秀峰不能提供被告车兴路、王娟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提供证明被告车兴路、王娟下落不明的证据,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车兴路、王娟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姚秀峰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应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姚秀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08.00元,返还原告72.00,由原告自行负担36.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