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杨井复,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立华,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井复与被告张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井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 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