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45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