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1月10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邵 军
(2014)德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1月10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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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邵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