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89号
原告曹某某,男,1986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楚某某,女,198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5月9日开庭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1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54.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